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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化妆品商会章程

四川省化妆品商会 108 阅读 2015-10-26

四川省化妆品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四川省化妆品商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在四川省地区内从事化妆品销售、营销策划、品牌代理及外地厂家设立的办事处相关单位及个集经营户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国家《宪法》及其它有关国家法规为准则,不损害国家利益,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尊重民族地区风俗。促进四川省化妆品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工商联,及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商会的住所:成都市                 

 

第二章  主要职能 :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协助有关部门规范化妆品市场秩序,立健全各项自律性制度,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制订并组织实施会员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行会员诚信建设,建立会员公共服务平台,促进化妆品市场有序发展。

(一) 团结化妆品会员商家,建立信息平台,畅通政商沟通渠道,争取化妆品市场话语权,表达共同合理诉求,服务会员全体商家;

(二) 加强行业自律,协助相关部门规范行业秩序,创造宽松环境,拓展发展空间,做大做强化妆品市场;

(三) 以商家为平台,加强同行之间交流沟通,力争将化妆品行业零散的商铺通过联合转化为资产,资本,资金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不断增强化妆品市场凝聚力;

(四) 组织会员学习、探讨国内外化妆品行业形势,探讨和交流经营管理经验,沟通市场信息,促进会员经营管理水平;

(五) 本商会主要活动地域在四川省境内。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为主吸收少量集经营会员。

在四川省内从事化妆品销售的工商企业和个集经营户,涉及化妆品行业营销策划、品牌代理、各品牌和厂家在四川设立的办事处的单位和个人,且热爱化妆品行业,有加入本会意愿,承认本会章程者,均可入会。

   第八条  申请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化妆品行业或符合第七条关于会员种类的规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审核通过;(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对本会工作监督及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四) 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 入会自愿 ,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商会的各项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向本会反映行业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四)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交纳会费;

   (五)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和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多次无故不参加本会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因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予以除名;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设立以下机构:会长办公会、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为商会日常工作机构。

   第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会长办公会的工作报告,制定修改会费标准审议财务报告;

   (四)决定商会解散、清算事宜;

   (五)讨论、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五年为一届,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四川省工商联审查并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

   (六)制定并批准商会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决定商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视频、电话等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会长办公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条第一、三、五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会长须有 2/3 以上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会至少每季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超过二分之一以上代表同意选举产生;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监事任期为每届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监督商会的财务状况;

二、 对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商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会长、副会长、理事提出罢免的建议,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财政部门反映;

四、反映监督理事会遵纪守法和章程的执行,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和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 向会员大会或政府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愿意为大家(会员)服务;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进行正常工作;

   (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岁,秘书长为专职;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四川省工商联审查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续任。

   第二十条 本会聘任名誉会长或顾问若干名 。本会会长任期 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四川省工商联审查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续任。

   第二十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再任其它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商会工作计划;推荐秘书长候选人;决定召开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的决议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开展商会日常工作,协调商会各分支机构并发展新会员;

   (二)协调本会会长、副会长或名誉会长委托的其他事务;

   (三)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四)根据会长要求安排召开会长会议;

   (五)协助理事会制定商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协助会长为商会筹备各项会议、活动的开展,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任务与职能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经济上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在健全的财务制度下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商会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商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议责任制,对财务资产进行全面监管。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四川省民政厅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四川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四川省工商联及四川省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经四川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四川省工商联和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4年 1月15日提交第届会员大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