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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化妆品商会会员自律管理制度(试行)
四川省化妆品商会会员自律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省化妆品商会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加强四川省化妆品商会(以下简称:“商会”)会员单位的自我约束与自律监管,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据此制定该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四川省化妆品商会会员单位。
第三条 商会将每半年对会员单位巡查一次,对没有履行商会章程和行业自律公约的,以及影响行业声誉和发展并给行业带来严重后果的会员单位将进行惩处。由商会根据调查的结果轻重,做出相应的处理或通报有关部门,由商会常务副会长会议做出决定,形成书面文件送达当事人。
第四条 具体惩罚处理方式(程度由轻到重):
(一)内部告诫;
(二)责令改正并书面检讨;
(三)行业内部通报批评;
(四)记入电子档案;
(五)商会官网上公示;
(六)取消会员资格。
(七)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多次不改的,将通报有关监管部门按规处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免除惩戒:
(一)在检查前已经主动改正;
(二)主动减轻或消除违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
(三)积极配合商会查处其自身违规行为并主动整改;
(四)主动向商会报告其他会员单位的违规行为。
第六条 本《制度》于2015年12月16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从2015年1 月1 日起(试行)。
第七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属于四川省化妆品商会。
四川省化妆品商会
201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