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化妆品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四川省化妆品商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在四川省内从事化妆品销售、营销策划、品牌代理及省外的厂家在四川省内设立的办事机构,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杨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促进四川省化妆品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工商业合联会。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协助有关部门规范化妆品市场秩序,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性制度,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制定会员职业道德准则,推行会员诚信建设,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积极参与公益慈善活动。
(一)团结化妆品会员商家,建立信息平台,畅通政商沟通渠道,争取化妆品市场话语权,表达共同合理诉求,服务会员全体商家;
(二)加强行业自律,协助相关部门规范行业秩序,创造宽松环境,拓展发展空间,做大做强化妆品市场;
(三)以商家为平台,加强同行之间交流沟通,力争将化妆品行业零散的商铺通过联合转化为资产,资本,资金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不断增强化妆品市场凝聚力;
(四)组织会员学习、探讨国内外化妆品行业形势,探讨和交流经营管理经验,沟通市场信息,促进会员经营管理水平;
第七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种类:以单位会员为主和少量的个体经营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四川省内的化妆品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在经营中信誉良好,没有违规记录。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审核,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颁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行业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理事会,监事会。会长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每年召开4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会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31日前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四川省化妆品商会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