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四川省化妆品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四川省化妆品商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在四川省内从事化妆品销售、营销策划、品牌代理及省外的厂家在四川省内设立的办事机构,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杨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促进四川省化妆品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工商业合联会。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协助有关部门规范化妆品市场秩序,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性制度,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制定会员职业道德准则,推行会员诚信建设,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积极参与公益慈善活动。

(一)团结化妆品会员商家,建立信息平台,畅通政商沟通渠道,争取化妆品市场话语权,表达共同合理诉求,服务会员全体商家;

(二)加强行业自律,协助相关部门规范行业秩序,创造宽松环境,拓展发展空间,做大做强化妆品市场;

(三)以商家为平台,加强同行之间交流沟通,力争将化妆品行业零散的商铺通过联合转化为资产,资本,资金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不断增强化妆品市场凝聚力;

(四)组织会员学习、探讨国内外化妆品行业形势,探讨和交流经营管理经验,沟通市场信息,促进会员经营管理水平;

第七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种类:以单位会员为主和少量的个体经营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四川省内的化妆品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在经营中信誉良好,没有违规记录。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审核,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颁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行业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理事会,监事会。会长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每年召开4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会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31日前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四川省化妆品商会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