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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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化妆品商会行业警示表彰制度

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四川省化妆品商会(以下简称商会)行业自律职能,规范会员经营行为,为行业营造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四川省化妆品商会会员单

第三条:(违规警示)四川省化妆品商会会员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其它会员单位或非会员单位有不良违规行为,同时损害合法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有义务勇于向商会或属地相关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一)不良行为是指在经营中其产品有质量问题,违规使用合法单位的名称,盗用正规产品名称、标记的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对不良行为会员的投诉,由商会秘书处受理,由商会行业自律专委会核实,商会有义务为投诉人保密。投诉人应当说明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如:单位、地址、产品名称,或其他的有效信息。

(三)1、对商会会员单位的投诉,由商会自律专委会从收到投诉之日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情节轻重,做出是否交由监管部门处理的决定,并向被投诉人发出书面或电话通知。

 2、对非会员单位的投诉,由商会秘书处核实,根据实际情况向属地监管部门如实汇报。

(四)被投诉人应当在接到通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材料。

(五)被投诉人在申辩过程中应当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即证明其在投诉事项中已经充分和恰当地履行了义务,无不良行为。被投诉人在申辩期限内不行使申辩权的视为放弃申辩,因放弃申辩所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六)申辩期满后,商会自律专委会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在调查后20个工作日内,商会将做出被投诉人是否给予警示的决定,投诉事项属实的将在商会官方网站通报警示,并报送所属地区相关监管部门处理

 (七)被投诉人在45个工作日内消除不良行为的,不良行为消除后,应当电话通知商会秘书处进行核实,查证属实则在通报3个月后取消网站通报警示信息。

第四条:(表彰条件)(一)在当年年度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自律,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没有违规记录,执行商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按照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证明、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并保存相关凭据。

(三)积极参加监管部门、商会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学习,提升化妆品安全责任意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检查和监督,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四)自觉维护化妆品市场,杜绝假冒伪劣产品的流入,积极批评指正不良经营者。

第五条:(评选条件)四川省化妆品商会的会员单位,年度内无违规记录的,均可报名参加评选。每年12月1日至15日前报名,请将单位、法人、联系方式、年度经营中是否有违规记录等相关信息,以短信、微信、QQ或书面形式发送到商会秘书处。根据商会自律专委会巡查记录和属地监管部门检查信息为准。

第六条:(评奖时间)每年12月31日之前评出上年度的表彰单位,表彰名单在商会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没有反对意见后,将于每年年会授牌,奖牌名称由评选领导小组根据企业经营中信誉度评选确定。年度“诚信服务企业”年度“十佳知名企业”年度“行业规范经营单位”等奖项。

第七条:(表彰后违规)对表彰后的“诚信服务单位”“十佳知名企业”“行业规范经营单位”违规后,受到属地监管部门处罚,或违规投诉属实。商会将在网站通报警示3个月。当年取消评选表彰资格。

    第八条:本制度于2015年12月16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从2016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四川省化妆品商会。

 

四川省化妆品商会

2015年12月16日